利用POS機為他人套現,以為能神不知鬼不覺地從中賺取好處費,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12月9日,被告人陳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3月6日,陳某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向梅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某電器行。2011年6月17日,陳某又以其妻子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向梅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另一個電器行。2011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間,為方便客戶購買電器后使用信用卡刷卡結算,陳某分別利用兩個電器行的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等資料,向易寶支付公司、梅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快錢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農業(yè)銀行梅縣支行、農業(yè)銀行梅州分行申請了5臺POS機。
期間,陳某聽說現在很多人用POS機套現,因為刷卡套現有免息期,對需要大量現金又不愿負擔利息的人來說,這種選擇最“劃算”。陳某想,自己本來就是合法經營電器,如果偷偷用自己的pos機為他人套現,不僅能“以假亂真”,而且在收取手續(xù)費、扣除向銀行繳納的刷卡扣率后,還可以賺取其中差價。于是,陳某以“一傳十,十傳百”的方式對外宣傳可以幫忙用POS機套現。
當有信用卡持卡人要求套現時,陳某就虛構信用卡持有人在其電器行購買電器,需用信用卡“資金結算”,為他們提供POS機刷卡,進而幫助套取現金。陳某按刷卡套現金額大小分級收取手續(xù)費。手續(xù)費到手后,才將套現金額交給信用卡持有人。至案發(fā)前,陳某利用5臺POS機虛構交易,共為15人套取現金227萬多元,從中收取好處費1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使用銷售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懲處,但鑒于陳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確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